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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山东科技大学科技查新站查新委托人须知 | |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9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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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新委托人具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。 1.权利 (1)查新委托人有权拒付查新合同以外的费用。 (2)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站推荐查新咨询专家,或提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,以供查新站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,但不得影响查新站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。 (3)对查新站不负责任、敷衍了事、丢失科学技术资料、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等行为,查新委托人有权向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。因查新工作站的过错造成损失的,查新委托人有权依法索取赔偿。 2.义务 (1)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、完整地向查新站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: ①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; ②技术性能指标数据; ③查新站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。 (2)查新委托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: ①参考检索词,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(含规范词、同义词、缩写词、相关词)、分类号、专利号、化学物质登记号等。关键词应当从查新项目所在专业的文献常用词中选择; ②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; ③参考文献,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(含著者、题目、刊名、年、卷、期、页),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。 (3)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,用词准确,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。 另:法律责任: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若有虚假内容,应承担法律责任。 山东科技大学图书馆 2004年6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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